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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用是否可作为固定资产增值?

资料来源:Q群:中国设备管理    Q号:283752911


 

群友问】: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受酸碱强腐蚀的状态,因此企业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比较多。该企业咨询,这些修理支出可否全部进入当期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在修理期间购进的材料、发生的修理费等相应的进项税金可否全额抵扣?

【蒋良君解答】: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固定资产修理相应购进的零配件、修理费等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但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解释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此,纳税人用于房屋、建筑物的修缮、装饰支出所发生的购进材料、修理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然,其修缮费以及相应购进的材料也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解释,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那么,怎样区分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是收益性支出还是资本性支出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一般性修理支出为收益性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当期在所得税前列支,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的摊销准予扣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例】某企业对一栋房屋进行加固(改变结构),原值2000万元,按20年计算已提折旧10年余值1000万元(不考虑残值),发生修理费1200万元,维修后使用期可以延长2年以上。这时,发生的修理费1200万元只能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扣除。假设上述企业发生的修理费为800万元,这时应调整折旧,改变计税基础,新确认的计税基础=1000+800=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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