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检查“332211”工作法
资料来源: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332211”工作法内涵
该工作法指的是:“三落实、三到位、双体系、两有证、一检验、一记录”,共12个子项(具体内容见附件实施指南)。
“三落实”是指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三到位”是指企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到位、应急演练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到位;
“双体系”是指企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两有证”是指企业在用特种设备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一检验”是指企业在用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计量器具)全部检验检测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
“一记录”是指企业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记录以及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齐全完整。
二、推行“332211”工作法的实际意义和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332211”工作法,明确了具体要求、法律依据、法律责任,通俗易懂,容易记忆,便于监管人员实务操作、对照实施,提升市场监管系统履职尽责能力和监管执法水平。
“332211”工作法的实施主体是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对象是量大面广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适应于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单位。同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参照本工作法进行自查自纠,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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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检查“332211”工作法实施指南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具体要求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
三 落 实 |
安全管理 机构落实 |
检查是否设置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的。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2.3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具体要求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
三落实 | 责任 人员 落实 |
检查是否落实了各管理层级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是否配备了相应资格项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是否履职到位。 |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总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III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2.4;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七条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具体要求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
三落实 | 管理 制度 落实 |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操作规程等。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应包括:(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2.6 |
参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 | ||
三到位 |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到位 | 检查是否制定了可行性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2.12;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条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
应急演练 到位 |
检查是否定期进行了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 |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使用单位,应当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2.12;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条 |
《安全生产》第九十四条 |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具体要求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
三到位 | 安全教育培训到位 | 检查是否经常性组织了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人员培训记录建档保存。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使用单位应当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2.2;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七条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双 体 系 |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了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体系,制度执行和体系运行是否有效。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档案。风险管控档案包括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风险点排查台账、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巡查检查记录等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风险管控的主体,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特种设备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分级管控,应将每个风险点的管控责任按照风险等级逐级落实到公司、车间、班组、岗位,制定和采取具体严密的安全管控措施。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B37/T3078—2017)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体系,制度执行和体系运行是否有效.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釆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包括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与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紧密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应贯穿于使用安全管理活动全过程,成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各层级、各专业、各岗位曰常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2.11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DB37/T3079-2017)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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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具体要求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
两 有 证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检查在用特种设备是否已办理使用登记,证书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是否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曰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九条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被用人单位聘用并签字盖章,是否参加教育培训,持证人与作业人是否一致,许可项目与实际作业项目是否一致。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予以注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具体要求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
一检验 | 在用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检验检测情况 | 检查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一记录 | 企业定期自 行检查记 录、曰常使 用状况记 录、维护保 养记录、试 运行和例行 安全检查记 录以及特种 设备的运行 故障和事故 记录等情况 |
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挡案资料。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特种设备的曰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维护保养后,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确认。 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2.5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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